2005年11月1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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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各执一辞 消费者主张获支持
简单

  案例
  顾客李某到某以洗衣店取回其价值3000余元的毛大衣时发现,该大衣居然被洗出了两个洞,于是根据洗衣店的洗衣单上的条款:“顾客于本店所洗之衣物,如有毁损,本店以双倍赔偿之。”以衣服被损坏为由,向洗衣店索赔,但该店只赔偿双倍的洗衣费200元。李某认为,应以所洗之物价格的双倍予以赔偿。于是发生争执。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洗衣店赔偿其大衣的双倍价格6000元人民币。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请。

  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杂复,争执的焦点无非是格式条款——“顾客于本店所洗之衣物,如有毁损,本店以双倍赔偿之”的解释问题。就是说,其究竟是以洗衣费的双倍,还是以所洗衣物价格的双倍来进行赔偿,应当说,其事关消费者的重大利益。
  合同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当事人自己为自己立法,不但双方当事人要一律遵行,而且一旦成诉,人民法院据其裁判,因此有效成立的定式合同的标准条款之解释,便具有了与法律解释同样重要的意义。
  面对愈来愈多的诸如本案的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模糊条款”,为实现法律的合理裁判,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很明显,洗衣店应以“所洗衣物之价格”的双倍予以赔偿。
  格式合同作为一种伴随着近代社会分工高度发达而大量出现的合同,旨在减少交易成本,节约“讨价还价”的时间,以及可以免除当事人磋商之烦,于很多方面显示出价值。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由于格式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优劣势之差,相对方弱者的协商权利与机会常常被剥夺。加之标准条款提供者一般为具有垄断性地位的大型企业,它们便利用这一优势地位免除自己的应负之责,加重相对人责任;限制或剥夺相对人权利之行使;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
  为了尽可能地保障定式合同中处于劣势地位的相对人一方的合法利益,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对定式合同标准条款的解释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规定,堪称是比较理想的途径。